房屋安全性鑒定報告等的有效期是多久?
房屋鑒定報告分為危房鑒定、安全性鑒定、抗震鑒定。其中安全性鑒定又分民用建筑安全性鑒定和工業建筑安全性鑒定。這些不同的鑒定所對應的規范標準對各自鑒定報告有效期的規定不近相同。
一、危房鑒定報告
《城市危房管理規定》根據鑒定結果的不同做了不同的規定。對于鑒定結果為非危房的,《城市危房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對于鑒定結果為危房的,《城市危房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1)觀察使用、2)處理使用、3)停止使用、4)整體拆除。對于第1)類觀察使用,只說尚能短期使用,這個短期是多短沒有明確,在確有把握的情況下可以按半年考慮,到時間后進行定期觀察,但總的使用年限不宜超過1年,而應及時轉入第2)類處理使用。對于第2)類處理使用,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解除危險的房屋,其后續使用年限應由采取適當技術措施解除房屋危險的實施單位來評估。對于第3)類停止使用的危房,是暫時不便拆除,暫時是多久?這應和委托方溝通,將拆除時限直接寫入鑒定報告的結論中,原則是能早盡早,并且未拆除前要做好防護預警措施。二、工業建筑安全性鑒定報告
《工業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3.1.6條在實際工程鑒定中,鑒定的目標使用年限通常可由業主和鑒定單位共同商定,工業建筑的使用年限與工業生成息息相關,工業生產往往在10年、20年內就要進行全面維修或工藝改造和設備更新,甚至退出市場。故考慮委托方的實際生產需要,再結合建筑物的使用狀況確定其后續使用年限;如建筑物較新、環境條件較好,目標使用年限可考慮取較長時間,20年~30年;如建筑物較陳舊、環境條件較差、委托方生產時間不長,目標使用年限可考慮取較短時間,3年~5年;對于其他情況,目標使用年限一般可考慮不超過10年。
三、民用建筑安全性鑒定報告
《民用建筑可靠性鑒定標準》3.1.3條安全性鑒定報告結論如果不合格,需要加固后使用的,其后續使用年限由加固設計單位來確定即可。安全性鑒定報告結論如果是合格,后續使用年限可由建筑產權人和鑒定機構共同商定。如果不延長原設計使用年限的,其后續使用年限一般按原設計的剩余工作年限即可;如果要延長使用年限,則要按現行規范進行鑒定,后續使用年限按現行設計規范確定即可。
四、抗震鑒定報告《建筑抗震鑒定標準》1.0.5 條,將既有建筑的抗震鑒定分為三類:其中后續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簡稱A類建筑;后續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簡稱B類建筑;后續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簡稱C類建筑。不同的后續使用年限對應不同的鑒定標準。這樣就明確了抗震鑒定的后續使用年限。《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中對抗震鑒定后續使用年限的規定略有不同,其第5.1.3條,后續工作年限為1~ 30 年以內的建筑,簡稱 A 類建筑;后續工作年限為 30 ~40 年以的建筑,簡稱B 類建筑;后續工作年限為 40 ~50 年以內的建筑,簡稱 C 類建筑。通用規范對后續使用年限的規定更加靈活,抗震鑒定也可以不延長原設計使用年限了。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既有建筑鑒定與加固通用規范》明確規定要同時做安全性鑒定和抗震鑒定,一棟房屋安全性鑒定的后續使用年限和抗震鑒定的后續使用年限往往不同。實際項目中要根據鑒定的目的、委托方的意見等來確定使用年限是就低還是就高,不同的后續使用年限對鑒定的結果影響較大。